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交簡附民,42,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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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告洪琬玟
被告陳宗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涂裕洪 
法官 詹莉荺 
法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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