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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
原告柳姿伶
被告施麗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上開刑事案件,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於本審理中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6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
法官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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