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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牧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219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牧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蔡牧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及同年5月6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第1項7款規定,裁定准予執行及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被告蔡牧唯所涉詐欺等案件,相關證據已漸明朗,羈押原因已消滅,並依上開規定先行釋放被告,轉執行有期徒刑等語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予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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