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原交簡附民,1,202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伯成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被 告 林逸帆
蘇國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