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單禁沒,10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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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澄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8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澄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8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經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在卷足憑,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5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08D080、3208D081、3208D082、3208D083、3208D084、3B09D086)在卷可佐,核屬於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3只、甲基安非他命稀釋劑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如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08D076、3208D077、3208D078、3208D079)各1份在卷可憑,雖經被告坦承為其所有,然被告於警偵時均未供述上開物品為何所用,並依卷附資料,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有關,且未經鑑驗證明其含有毒品成分,亦不能認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不明粉末
4包
含包裝袋4只,驗餘重量分別為20.4817、19.7768、5.4447、21.5511公克。
2
海洛因
5包

3
甲基安非他命
3包
含包裝袋3只,驗餘重量分別為0.0277、4.5615、4.2970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稀釋劑
3包
含包裝袋3只,驗餘重量分別為3.2902、2.5590、2.4532公克。
5
海洛因殘渣袋
1個

6
殘渣袋
1包

7
葡萄糖粉
1包

8
吸食器
3支

9
吸食器
1組

10
夾鏈袋
3包

11
磅秤
2個

12
藥鏟
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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