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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洪國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部分,應予更正)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9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公司民國112年10月24日報告編號3A11D007、3A11D008、3A11D009號成份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060公克)
2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110公克)
3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68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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