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單禁沒,142,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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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文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2912D010)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1759公克
2
毒品吸食器
1組

3
夾鏈袋
1包

4
電子磅秤
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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