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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秉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曾秉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28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7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822D061)1份在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至4頁、第1301號偵卷第8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8月2日偵查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6598公克 2 水車 3組 3 玻璃球 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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