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訴,23,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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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依倩



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7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本件追加起訴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之說明:㈠刑事訴訟法關於追加起訴之規定及立法意旨: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稱「本案」係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又所稱「相牽連之犯罪」,則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

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

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

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無非係以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隨之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減損被告之防禦權利,亦有損訴訟迅速之要求,惟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原已經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刑事案件,均須另行起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被告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訴訟經濟之衡量下,特設上述追加起訴之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追加起訴之規定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揭示被告有權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之原則後,多種國際公約漸加採認,美、日諸國亦將之入憲,殆成普世價值,我國透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6、530號解釋,同謂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與「迅速審判」之權利,嗣並將上開國際公約循立法程序,使之具有國內法之效力,更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予以保障,該法第3條、第6條分別明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無故拖延」;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2.是為落實上開國際公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刑事妥速審判法所揭示保障人民迅速受審權之意旨,法院於解釋刑事訴訟法關於追加起訴之規定時,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客觀上確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含人力、物力、時間、空間及各相關有形、無形虛耗之節省),且不甚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案件,追加起訴方為適法。

3.倘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雖屬相牽連案件,然①案情繁雜,如併案審理難期訴訟經濟(例如:一人另犯其他繁雜數罪、數人共犯其他繁雜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繁雜之罪),對於先前提起之案件及追加起訴案件之順利、迅速、妥善審結,客觀上顯然有影響,反而有害於本訴或追加起訴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辯護依賴權有效行使;

或②依訴訟進行程度,實質上已無併案審理之實益或可能等情形,法院自可不受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之拘束,自得以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不適合制度設計本旨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關於「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禁制規範,就追加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追加起訴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之案件,亦無從對已第一審辯論終結之本案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而言,尚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

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

據此,同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應僅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者,而不及於嗣後追加起訴之犯罪,如此方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件,並無礙於妥速審判與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倘「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已第一審辯論終結,檢察官則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本不得再追加起訴,自應循一般程序提起公訴,而不得對剩餘未結之追加起訴案件,再行追加起訴,使本不得追加起訴之情形再度復活。

倘若允許此種追加,將使案件牽連不斷、追加不休,使法院審理範圍有無限擴張、膨脹之虞,延宕訴訟進行,有害於訴訟經濟及本案檢察官以外之人之權益,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之立法初衷,自非法所允許,亦不得類推適用。

三、經查:㈠本件追加起訴形式上不合法:1.檢察官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以另案被告王志騰、楊緯彥、陳冠穎、龔翌綸、林燕萩、張沛衿等6人,涉犯詐欺等罪嫌,以112年度偵字第5232、9276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09號受理在案(此為檢察官最初所起訴,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稱「本案」,下稱A案),嗣檢察官於112年10月12日再以另案被告林韋都、馮志瑋、蘇勇安、周原慶、郭玟成、陳玉芬、林茂豐等7人,涉犯詐欺等罪嫌,以112年度偵字第9276、9277、11045、11443號對審理中之A案追加起訴,經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34號受理在案(即B案);

A案業經本院於112年12月15日全部審結後,檢察官復以本件對B案追加起訴,經本院於113年1月19日受理在案(下稱C案,即本件),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函文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印3份、該署起訴書1份、追加起訴書2份、判決書2份可佐(本院卷第7、9至30、59至196頁),合先敘明。

2.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僅敘明對B案追加起訴,未就「C案」與本案即「A案」間具有聯繫因素有何說明,而為「對於追加案件之再追加」,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僅得對本案追加起訴之規定不符,且A案於C案追加起訴前即均已審理完畢,依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形式上不合法。

㈡本件追加起訴有違訴訟經濟及造成被告訟累:1.縱不論C案追加起訴形式上之合法性,然C案被告己○○非B案被告,且C案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丁○○、戊○○、癸○○、丑○○、地○○、宇○○、未○○、卯○○、辰○○、天○○、申○○、戌○○、午○○、庚○○、甲○○、宙○○等16人均非B案被害人,復參以C案被告己○○否認全部犯行等情(本院卷第42至43頁),日後當事人日後勢必將聲請調查證據,難認有何訴訟資料共通性,而可節省認定犯罪事實所需時間。

2.再者,本院自受理B案後迄今已進行相當時日,其中B案被告郭玟成、蘇勇安、陳玉芬部分均已辯論終結,其餘B案被告林韋都、馮志瑋、周原慶、林茂豐部分則證據調查已然成熟,於113年2月1日進行審理程序在即,突遭檢察官驟然追加起訴其他被告及新增被害人,不免有造成訴訟程序突襲之嫌,恐相當程度影響訴訟經濟效益,而延宕B案之妥速審結甚明。

3.又檢察官須就被告涉犯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具體證據,並負舉證責任,明確記載證據名稱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參照),而C案追加起訴書在被告己○○否認全部犯行之情形下,並未載明足證C案被告己○○犯行之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卷宗頁碼、卷宗位在本院何股,而該等證據部分散落在A案、B案,分別由本院不同股別承辦,倘本院依職權調取及釐清,勢必曠日廢時,遑論自浩瀚卷證中逐一分析、比對是否有重複卷宗、或卷宗名稱相同而內容不同之情形,不僅造成訴訟延滯,亦將檢察官應蒐集、提出證據及指出證明方法之舉證責任轉嫁予法院,而致於全部被告徒增訟累,自無准許檢察官以此方式追加起訴之理。

四、綜上,本件C案追加起訴形式上不合法,實質上亦無從達成訴訟經濟、妥速審結之目的。

是檢察官本件C案追加起訴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表】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7892號
被 告 己○○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詳卷
(現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詐騙集團之成立
緣林韋都曾在澳洲打工數年,返國後,於民國110年間某日起,基於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成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招募馮志瑋、周原慶、曹哲睿為原始成員,構成本案詐騙集團中之A組,隨後林韋都之堂弟林茂豐亦加入A組。
111年1、2月間農曆過年期間前後,不詳成年男子(下稱B組大頭)招募楊緯彥等人而成立B組,林茂豐招募蘇勇安、郭玟成而成立C組,由原始成員周原慶及曹哲睿分別出任B組、C組組長;
嗣馮志偉升任集團總管,陳義勝接任A組組長;
嗣於111年10月間楊緯彥升任B組組長,周原慶調任C組組長,上開人等均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擔任總管及組長。
而下列之人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下列成員會在ABC組間互相調動,組別以112年3月29日為基準,或以其等退出集團時為基準):
㈠、A組:馮志瑋(綽號蕭仔,A組組長升任集團總管)、陳義勝(綽號蝙蝠,A組組長)、張沛衿(原名張靜宜、綽號觀世音)、王志騰(綽號饅頭)、蘇勇安(綽號酸仔)、郭玟成(綽號黑龜)、陳玉芬(綽號阿芬)、林茂豐(原名林琮益,綽號吹風機)、「黑仔」。
㈡、B組:楊緯彥(綽號胖胖,B組組長)、己○○(綽號倩仔、三姊、妹仔)、林燕萩(綽號二姊)、陳冠穎(綽號阿飛)、龔翌綸(綽號小鞏)、「楊芊芊」、「阿正」、「阿豪」、「阿威」。
㈢、C組:周原慶(綽號蒼蠅,台語諧音胡神、狐神,C組組長)、曹哲睿(綽號阿瑞)、鄭昱韋(綽號阿俊)、黃正宏(綽號阿龍)。
㈣、外務:周仁傑(綽號黑傑)。
二、本案詐騙集團之分工
㈠、本案詐騙集團由林韋都出資成立、林韋都負責招募成員、提供詐騙話術、督導機房成員、與水房聯繫收取贓款、發放薪水。
林韋都經營獲利後,便於110年10月19日,在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東隆國小對面)盛大開張「檜撰木藝店」,作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開會、休憩、洗錢之據點,另於111年9月13日設立久富盛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任負責人。
馮志偉原擔任A組組長,因績效良好而升任「總管」,位階在組長之上,首腦之下,負責管理本案詐騙集團之總務事項,亦即保管公款、繳房租、買設備、並協助林韋都督導全體機房成員。
外務蘇勇安、周仁傑則受林韋都、馮志瑋指示,負責檜撰木藝店與機房之雜務,例如跑腿送手機網卡及生活用品至各組機房。
㈡、在林韋都之指揮調配之下,本案詐騙集團分為ABC三組,各有不同據點,每月輾轉遷移,人員互相調動,至112年2月間AB組共同以屏東縣○○鎮○○○街00巷00號3樓之3為據點,112年3月12日起AB組遷移至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2樓之2為據點,詐騙對象為我國人,每日12時30分至21時30分為上班時間,星期日休假。
上址機房分為A、B組,A組為陳義勝、王志騰、張沛衿、蘇勇安、郭玟成;
B組為楊緯彥、陳冠穎、龔翌綸、林燕萩(為方便釐清扣押物所在位置,警方將楊緯彥等人所在房間定為A房,惟嗣後楊緯彥表示其等在機房內屬於B組,故B組在A房工作,A組在B房工作,先予敘明)。
另C組由周原慶帶領曹哲睿、黃正宏、鄭昱韋等人在屏東縣○○鎮○○○里○○路00○00號運作。
上開ABC組,分別由陳義勝、楊緯彥、周原慶擔任組長,各自覓屋承租作為機房據點,再向總管馮志瑋領取金錢繳納房租;
平時督導組員之日常工作狀況,當被害人受騙將要匯款時,亦由組長在與水房(或者車商,即提供人頭帳戶之犯罪組織)之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中索討人頭帳戶,指示被害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
又負責向林韋都領取薪資後,發放予組員。
三、本案詐騙方式
林韋都與上開機房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下列方式詐騙被害人:
㈠、係由機房成員在社交通訊軟體Instagram上,使用網路盜用之相片,大量申辦假帳號,以此假帳號大量搭訕被害人,詢問是否有意兼職,兼職工作內容為在指定之平台或網站上點擊衝流量,若有被害人上鉤,便與被害人加LINE,要求被害人至虛擬貨幣或期貨交易平台註冊會員並儲值(稱作「首儲」),該平台係詐騙集團架設之虛假交易所,由組長假扮線上客服人員。
再將被害人加入LINE大群組中,由機房成員一人分飾多角,分別飾演總監(或老師、襄理、協理等各種職稱)與學員,假帳號可達百餘人,營造出踴躍投資輕鬆獲利之假象。
機房成員又表示有特別優惠之企劃活動,例如小資方案只需要投資5萬元便可瞬間獲利25萬元。
機房成員另以假帳號假扮學員,於每月底擇日於凌晨2、3時許,至機房加班,在此深夜與被害人談心,述說猶豫是否該投資之心境,翌日總監在大群組中公布該假學員投資獲利,該假學員則述說其心得並感謝總監,該假學員稱作「三方(總監與被害人以外之第三個角色)」,以此方式洗腦被害人,使之陷於錯誤而起意投資,依虛假交易所之線上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以此方式詐騙壬○○、丁○○、丙○○、戊○○、巳○○、癸○○、乙○○、丑○○、地○○、宇○○、未○○、辛○○、亥○○、卯○○、辰○○、子○○、天○○、申○○、戌○○等人。
㈡、嗣警方於111年11月15日至址設屏東縣○○鎮○○街00○0號之A組據點蒐證,拍攝到鄭昱韋、王志騰、張沛衿、周原慶、「黑仔」等人,為A組成員發現,林韋都於通訊軟體微信「世界盃足球賽」群組中指示各組停工避風頭。
112年1月15日重新開工,至112年3月間,因應傳統人頭帳戶之取得成本升高,遂改變詐騙方式,要求被害人支付虛擬貨幣而非匯款。
仍由機房成員在Instagram上,以假帳號搭訕被害人,詢問是否有意兼職,兼職工作內容為在指定之平台或網站上點擊衝流量,若有被害人上鉤加LINE,便要求被害人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TERADATA」註冊會員(首儲),該平台係詐騙集團架設之虛假交易所,由組長假扮線上客服人員。
被害人加入稱為「C-X-M-digital brand experience(此以B組為例,各組設有不同之LINE群組)」之大群組中,由機房成員一人分飾多角,分別飾演總監與學員,假帳號可達百餘人,營造出踴躍投資輕鬆獲利之假象。
機房成員又表示有特別優惠之企劃活動,例如小資方案只需要投資5萬元便可瞬間獲利25萬元。
機房成員另以假帳號假扮學員,以上述「三方」模式洗腦被害人,使之陷於錯誤而起意投資。
投資方式並非直接匯款至人頭帳戶,機房成員教導被害人在「HOYA Bit」、「MAX」交易所註冊會員,並購買虛擬貨幣USDT。
再將USDT匯入「TERADATA」線上客服人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內,如此即大功告成。
遂以此方式詐騙戌○○、午○○、庚○○、寅○○、甲○○、酉○○、宙○○等人。
四、查獲經過
警方於111年11月15日蒐證被察覺後,本案詐騙集團隨即停工,至112年1月15日始復工。
警方於112年3月29日15時1分許,持搜索票至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2樓之2執行搜索,破獲A、B組機房,當場逮捕B組成員楊緯彥、林燕萩、龔奕綸、陳冠穎等4人,復追蹤至屏東市寶建醫院拘提A組成員王志騰。
A組組長陳義勝、成員張沛衿、蘇勇安、郭玟成均跳樓逃逸,林韋都得知消息,立刻通知C組周原慶等人停工,並將工作用電腦及手機變賣一空。
嗣警方於112年6月15日先後拘獲蘇勇安、張沛衿、馮志瑋等3人;
112年6月17日在桃園機場拘獲即將飛往雪梨之林韋都、周原慶;
112年6月18日拘獲郭玟成;
112年6月22日在金門拘獲即將渡往廈門之周仁傑;
112年7月18日拘獲陳玉芬;
112年7月25日在桃園機場拘獲自大陸返國之林茂豐;
112年10月22日拘獲鄭昱韋;
112年11月22日拘獲蔡依蒨(楊緯彥、林燕萩、陳冠穎、龔翌綸、王志騰、張沛衿、林韋都、周原慶、馮志瑋、蘇勇安、郭玟成、林茂豐、陳玉芬、鄭昱韋等14人已先行起訴)。
五、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依蒨坦承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擔任B組組員,惟辯稱係於111年10月間加入云云。經查:
㈠、同為B組之共犯林燕萩係於111年5月12日到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其證稱:我不知道倩何時加入,我去就有了,她跟我們差沒多久;
我與倩、阿正、楊緯彥均是檸檬介紹進來;
我進去倩就在了,聽說多我一個月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5232號卷三第200、202、218、377頁,112年7月24日偵訊筆錄)。
共犯張沛衿證稱:己○○有加入詐騙集團是B組,她是檸檬帶來的,她男友王鐿翔是檸檬的小弟(112年度偵字第9276號卷二第333頁)。
共犯馮志瑋證稱:阿倩是B組,可能是檸檬的人(112年度偵字第9276號卷二第436、438頁)。
共犯林韋都證稱:己○○有在機房,是B組的;
沉默是檸檬;
我請檸檬幫我壓著B組;
B組他們認為他們的老闆是檸檬(112年度偵字第9277號卷三第343、344、346、355頁)。
是被告己○○加入本案詐騙集團,為B組組員一節,首堪認定。
㈡、被告己○○參與111年7月10日琉球及111年8月初花東兩場員工旅遊,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琉球旅遊照片及花東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可證。
此兩場旅遊為本案詐騙集團之員工旅遊,此為本案詐騙集團全部成員所肯認之事實,被告己○○既參與此兩場員工旅遊,則其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時間至遲當在111年7月間,原B組組長即共犯周原慶亦證稱,阿倩在小琉球員工旅遊當時已經加入B組了等語(見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7892號卷第85頁),是被告辯稱111年10月始加入,無非係為求規避罪責。
㈢、被告己○○之代號為M,其11月份領取之報酬為底薪19500元,加上紅利18012元,總計37512元;
其詐騙對象為子○○,得手金額49萬元,有群聊對話紀錄可憑(見112年度偵字第5232號卷六第42、44頁)。
另子○○確為本案詐騙集團之被害人,可見其警詢筆錄、本案詐騙集團高階幹部與車商(提供人頭帳戶之集團)之「新W公車群」對話紀錄,甚為明瞭(見112年度偵字第5232號卷五第68、69頁)。
㈣、又本案詐騙集團之首腦林韋都、總管馮志瑋、組長陳義勝、楊緯彥等人,在「新W公車群(資金)」群組中,向車商索取人頭帳戶,隨即指示被害人匯款,有該群組對話紀錄可證(見112年度偵字第5232號卷五)。
檢警依據該群組對話紀錄、及AB組機房查扣之工作用手機,清查出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其等被騙情節,有其等警詢中之證述、匯款資料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被騙對話紀錄等可資佐證(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00000000000號卷五、卷六)。
綜上所述,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㈤、共犯楊緯彥、林燕萩、陳冠穎、龔翌綸、王志騰、張沛衿等6人所犯詐欺案件,經本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232號提起公訴,由貴院光股以112年度訴字第409號審理;
共犯林韋都、周原慶、馮志瑋、蘇勇安、郭玟成、林茂豐、陳玉芬等7人所犯詐欺案件,經本署以112年度偵字第9276、9277、11045、11443號提起公訴,由貴院明股以112年度訴字第534號案件審理;
共犯鄭昱韋所犯詐欺案件,由貴院樂股以112年度112年訴字第631號審理。
本案前述引用112年度偵字第5232號卷三、五、六、112年度偵字第9276號卷二、112年度偵字第9277號卷三等卷證,已與上述共犯所涉案件,一併起訴送由貴院審理,且本案擬追加起訴由貴院明股合併審理,故僅列印共犯林燕萩112年7月24日偵訊筆錄、群聊對話紀錄節本附卷,不再影印重複之卷宗送審,併此敘明。
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詐騙集團成員彼此間,因分工不同而未必確知彼此參與分工之細節,然既參與該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中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並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上訴人等雖未必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自應就其等參與該犯罪之結果共同負責,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雖分為ABC組,但均受林韋都指揮監督,機房設備亦均由林韋都及馮志瑋提供,人員在各組之間互相調動,且業績為達標準之成員亦有底薪可領,顯係以其他成員賺得之利潤相補貼。
加以各組長要求被害人匯款時,亦在同一個「新W公車群(資金)」群組中索取人頭帳戶,該人頭帳戶每日匯款額度內,係由各組共同使用。
且本案詐騙之詐騙方式為林韋都所決定,各組詐騙話術大致相同,雖有細節差異,但不同組組員之間會互相交流詐騙話術。
凡此種種,均可認本案詐騙集團雖分為3組,但各組成員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成員均係就其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期間內發生之詐騙犯行,共同負擔刑責,毋庸區分各被害人實際上為何組成員所騙。
四、核被告己○○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又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己○○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期間,就本案詐騙集團所詐騙之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被害人,被告均應與其他成員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己○○涉有16次詐欺犯行,請分論併罰。
五、如附表二所載之被害金額,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如不能發還被害人,則請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此外,因本案詐騙集團之受害人數眾多,多數被害人因證據湮滅而無法清查,因此清查出之被害金額甚少,而清查出之被告業績及薪資甚多,為免被告等人保有其犯罪所得,須明確揭示「做詐欺不只是換刑期,而且沒得賺」之原則,以免被告等人食髓知味而重操舊業,故請依照被告等人供述、發薪紀錄、業績紀錄等卷證資料,量處相當之併科罰金。
六、共犯林韋都、周原慶、馮志瑋、蘇勇安、郭玟成、林茂豐、陳玉芬等7人所犯詐欺案件,經本署以112年度偵字第9276、9277、11045、11443號提起公訴,由貴院明股以112年度訴字第534號案件審理,本案與前案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追加起訴請貴院合併審理。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袁慶旻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附表一:詐騙集團姓名代號對照表
(下列成員會在ABC組間互相調動,組別以112年3月29日為基準,或以其等退出集團時為基準)
編號 姓名 綽號 工作用通訊軟體Telegram(飛機)中暱稱 微信暱稱 職位 加入時間 人脈(加入方式) 1 林韋都 嘎 康青龍、 及時行樂 、藝玩家 集團首腦、金主 不晚於110年10月 其為東港人,以東港為中心、吸收林邊、新園、佳冬等鄉鎮之年輕人加入詐騙集團。
2 馮志瑋 蕭仔 蘋果7.0 航海王、小蘋果 總管 不晚於110年10月 少年時隨母同住東港,與林韋都從小認識,曾一起在澳洲打工。
3 陳義勝 (未到案) 蝙蝠 齊天大聖、孫悟空 義勝 A組組長 111年年1至3月間 東港人,其妹曾與林韋都交往,由林韋都招募而來。
極厭惡馮志瑋與張沛衿。
4 楊緯彥 胖胖 天蓬元帥 安尼吧 B組組長 111年1、2月間 佳冬人,B組大頭招募而來。
極厭惡林韋都與周原慶。
5 周原慶 蒼蠅、傘哥 金正恩、林襄最香 (手指比噓之表情符號) 原B組組長,111年10月後接任C組組長 不晚於110年10月 新園人,與林韋都從小認識。
6 王志騰 饅頭 光頭佬 A組組員 111年4至6月間 佳冬人,透過好友陳義勝加入。
7 張沛衿(原名張靜宜) 觀世音 安欣(安警官) Y A組組員 111年4月 東港人,其與馮志瑋為情侶,透過馮志瑋加入。
8 蘇勇安 酸 楊健 西伯利亞狼、鬼谷 A組組員(曾擔任外務) 111年1、2月間 東港南平人,此三人為死黨,一起透過林茂豐加入,三人均曾擔任檜撰木藝店之小編,兼任詐騙集團之外務,平常幫林韋都跑腿辦各種雜事。
9 郭玟成 黑龜 高啟強 (忍者圖案)、劉備 A組組員 (曾擔任外務) 111年1、2月間 10 周仁傑 黑傑 峰肉 外務 111年1、2月至10月間 11 陳玉芬 阿芬 YU A組組員 111年6月 東港人,其前男友與張沛衿前夫為好友,因而認識張沛衿,並透過張沛衿加入,嗣與蘇勇安交往。
12 林茂豐 (原名林琮益) 吹風機 張麻子 A組組員 110年10月 東港人,林韋都之堂弟,屢遭林韋都痛罵而離職。
13 林燕萩 二姊 拎周罵 燕 B組組員 111年5月12日 東港人,B組大頭招募而來。
極厭惡林韋都與周原慶,被周原慶逼到憂鬱症。
14 陳冠穎 阿飛 渣男 阿彌陀佛 B組組員 111年10月 林邊人,與林韋都有共同好友。
其友人鄭昱韋先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不久其亦委託友人蔡宜軒介紹加入。
15 龔翌綸 小鞏 吉拍炭 巴小飛 B組組員 112年1月 基隆人,其與林韋都之女友彭欣為摯友,經彭欣介紹加入。
16 鄭昱韋 阿俊 賞你一個大B兜 老鼠圖案 C組組員 111年10月 東港人,其與林韋都為東港國中同學。
鄭昱韋見林韋都開設檜撰木藝店,心想林韋都應有偏門工作可快賺,便主動詢問林韋都,因而加入。
17 己○○ 倩仔、三姊、妹仔 大頭照為其與王鐿翔合照 B組成員 111年10月 東港人,自小認識林韋都,且其夫王鐿翔為B組大頭之小弟,經林韋都招募而加入。
未到案共犯:陳義勝、曹哲睿(阿瑞)、黃正宏(龍哥,本名黃正龍)、黑仔、阿正、B組大頭(沉默、檸檬)
附表二:遭詐騙告訴人一覽表
編號 告訴人 行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及戶名 人頭帳戶所涉案件 1 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5日,以Instagram暱稱「83.yan_」向壬○○佯稱:可兼職增加收入云云,復佯稱可至http://achieve.rtcmt.com網站註冊買賣艾達幣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8月3日13時28分許 68萬元 蔡靜萍,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橋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600號、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35號 2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8日,以Instagram暱稱「ipppa.779u」向丁○○佯稱:可兼職增加收入云云,復以LINE暱稱「Angela」將將丁○○加入LINE群組「Angela兼職活動說明」,並於群組中要求丁○○至http://achieve.rtcmt.com/網站即「DAL」平台註冊買賣艾達幣並參加投資計畫即可獲利。
丁○○向LINE暱稱「Anna」表示願投資65萬元,後續又由LINE暱稱「Billy」教導丁○○操作,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29日12時45分許 63萬5000元 洪月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橋頭地檢署 112年度偵字第11283號 111年8月3日14時20分許 15萬元 蔡靜萍,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0號 3 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8日,以Instagram暱稱「83.yan_」向丙○○佯稱:可兼職增加收入云云,復以LINE暱稱「Kelly」佯稱可至http://achieve.rtcmt.com網站註冊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20日20時23分許 1080元 張淑萍,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522號等 111年8月24日19時8分許 3萬元 呂理聖,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26號 111年9月3日15時57分許 2萬元 莊兆鋒,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 4 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1日,以Instagram暱稱「colar.318」、LINE暱稱「Angela」、「Anna」向戊○○佯稱:可至http://achieve.rtcmt.com網站即「CMT金融平台」註冊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獲利,接著佯稱有VIP紅利課程,投資5萬元可獲利25萬元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24日18時4分許 1080元 盧盈任,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號等 111年8月24日14時35分許 5萬元 呂理聖,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6382號 5 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2日,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83.yan_」、LINE暱稱「Billy」先後向巳○○佯稱:可至http://achieve.rtcmt.com/_FrontEnd/index.aspx網站註冊買賣艾達幣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29日13時21分許 150萬元 顏銍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3號 6 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以Instagram暱稱「nicay_0801」向癸○○佯稱:可兼職賺錢云云,復以通訊軟體LINE要求癸○○至http://achieve.ucmot.com網站註冊。
接著將癸○○加入LINE群組,並持續有「組員」分享獲利訊息,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8月11日14時58分許 1080元 江宥萱,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804號 111年8月24日20時29分許 5萬元 呂理聖,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917號 111年8月31日10時54分許 23萬5138元 郭志軒,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55號等 111年9月6日9時54分許 19萬5111元 魏淑玲,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918號 111年9月13日13時6分許 23萬元 毛昊星,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59號 7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底,以Instagram暱稱「83.yan_」向乙○○佯稱:可兼職增加收入云云,復以LINE暱稱「Maggie」、「Sandra襄理」佯稱加入平台會員並參加投資計畫即可獲利,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1日17時1分許 1010元 郭志軒,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98號 111年9月20日15時11分許 5萬元 錢柏豪,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28號 8 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以Instagram暱稱「tinnie._.lin」向丑○○佯稱:可兼職增加收入云云,復以LINE暱稱「緗紜」要求丑○○至http://belong.goldvkc.com/.網站註冊。
又將丑○○加入LINE群組,復由LINE暱稱「Ann」、「Wendy溫蒂」指示操作投資平台及投資計畫即可獲利,致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日20時27分許 1030元 尤冠柏,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944號 111年9月22日19時57分許 5萬元 陰保亨,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793號 111年9月22日20時52分許 5萬元 陰保亨,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9 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以Instagram搭訕地○○,加LINE後,假稱可教導地○○投資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2日12時7分許 39萬元 廖凱龍,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30日11時23分許,委託母親何淑玲匯款 45萬元 柯念均,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0 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以Instagram暱稱「瑄xiao全職媽媽紀錄生活」搭訕宇○○,加LINE好友後,由暱稱「Sandra(沈芷茵)」之老師與暱稱「庭瑄Tina」之學員,將宇○○加入投資群組,假稱參加企劃活動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4日 30萬元 傑瑞昇機電空調工程行(林世傑),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宜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424號 111年12月19日 34萬元 史明鋒,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1 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以Instagram搭訕未○○,加LINE好友後,由「Angel」、「Vera」假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8日10時18分許 5萬元 簡辭修,龍心企業社,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 宜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49號 111年11月29日13時49分許 56萬元 黃雅吟,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724號等 12 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以Instagram暱稱「熊熊」向辛○○佯稱:可兼職增加收入云云,復以LINE暱稱「Vera」、「Tiffany芬妮」佯稱可至平台註冊操作獲利,接著佯稱有VIP紅利課程,投資16萬元可獲利80萬元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30日13時29分許 16萬元 柯念均,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3 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日間,以Instagram暱稱「DINDIN」向亥○○佯稱:可至acclaim.twsiw.com註冊會員,由LINE暱稱「Sunny」之老師帶領其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7日22時36分許 5000元 戶名不詳,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18日20時38分許 5萬元 戶名不詳,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21日15時許 5萬元 廖凱龍,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23日12時9分許 3萬2000元 廖凱龍,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24日12時17分許 1萬2000元 傑瑞昇機電空調工程行,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29日 15萬元 高崇榮,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4 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以Instagram搭訕卯○○,加LINE好友後,假稱在投資平台上參加專案活動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委託其母江舜華匯款。
111年11月17日10時37分許 5萬元 戶名不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22日12時40分許 30萬元 傑瑞昇機電空調工程行(林世傑),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宜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350號 111年11月29日14時3分許 5萬元 沈晨曦,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531號等 111年11月30日12時5分許 40萬元 柯念均,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5 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以Instagram搭訕辰○○,加LINE好友後,假稱可依指示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4日15時24分許 2萬5000元 莊林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814號等 111年11月28日11時41分許 5萬元 簡辭修,龍心企業社,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 宜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37號等 111年11月28日11時42分許 2萬5000元 簡辭修,龍心企業社,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 16 子○○ 詐騙集團瑜111年1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子○○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9日12時57分許 44萬元 黃雅吟,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613號 17 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8日以Instagram暱稱「llloobk」搭訕天○○,加LINE後,由LINE暱稱 「Alethea莎莎」、執行長「葉浩瑋-Kevin」等人鼓吹可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14日13時36分許 5萬元 楊家旺,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澎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36號 112年2月14日13時36分許 5萬元 楊家旺,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12年2月15日14時44分許 5萬元 陳佑群,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139號等 18 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以Instagram暱稱「zhan_0110」搭訕申○○,加LINE後,再加入LINE群組「C-X-M-digital brand experience」,由LINE暱稱「線上客服」、總監「andre」、專員「Angel」、專務「Ellie」、學員「璇璇」等人,向申○○佯稱可加入企劃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又以相同話術,教導申○○至「HOYA Bit」虛擬貨幣交易所,以33萬元購買USDT,再將USDT存入「TERADATA」平台客服人員所提供之電子錢包。
112年2月15日14時27分許 22萬元 陳佑群,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717號等 112年2月21日13時55分許 33萬元 林育聖,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700號 112年3月21日12時56分許 33萬元 不詳犯罪組織提供之電子錢包 19 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以Instagram暱稱「瑜瑜」搭訕戌○○,加LINE好友後,由LINE暱稱「Angel」、「Ellie」將戌○○加入LINE群組「C-X-M-digital brand experience」,假稱戌○○被抽中參與特別課程,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
又以相同話術,教導戌○○至「HOYA Bit」虛擬貨幣交易所,以8萬元購買USDT,再將USDT存入「TERADATA」平台客服人員所提供之電子錢包。
112年3月1日13時4分許 5萬元 戶名不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3月1日13時4分許 1萬元 戶名不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3月24日13時19分許 8萬元 不詳犯罪組織提供之電子錢包 20 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1日以Instagram搭訕午○○,加LINE好友後,由執行長「葉浩瑋-Kevin」鼓吹可在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至「HOYA Bit」虛擬貨幣交易所,以60萬元購買USDT,再將USDT存入客服人員所提供之電子錢包。
112年3月22日 60萬元 不詳犯罪組織提供之電子錢包 21 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以Instagram暱稱「譐妤」向庚○○佯稱:可兼職賺錢云云,復以LINE暱稱「佩儀」、「Jing Ting Kevin」將庚○○加入LINE群組「C.M-Field」,並註冊「cognizant」投資平台,鼓吹庚○○參加活動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至「HOYA Bit」虛擬貨幣交易所,以5萬元購買USDT,再將USDT存入客服人員所提供之電子錢包。
又於右列時地現金交付114萬元給自稱幣商之車手。
112年3月17日19時5分 5萬元 不詳犯罪組織提供之電子錢包 112年3月24日18時40分許,在高雄市仁武區仁樂街與仁祥街口之天下第一味鴨肉羹店內 114萬元 面交 22 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7日,以Instagram暱稱「Ya Xuan」向寅○○佯稱:可兼職賺錢云云,復以LINE暱稱「方宜穎Elin」要求寅○○至trend.teraiov.com即「TERADATA」平台註冊。
接著將寅○○加入LINE群組「C-X-M-digital brand experience」,群組中由總監教導投資虛擬貨幣,寅○○不為所動,「方宜穎Elin」又稱有VIP紅利課程,投入5萬元可獲利25萬元,寅○○表示願投資4萬元,「方宜穎Elin」即教導寅○○至MAX虛擬貨幣交易所以4萬元購買USDT,再將USDT存入「TERADATA」平台客服人員所提供之電子錢包。
112年3月29日 4萬元 不詳犯罪組織提供之電子錢包 23 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5日以Instagram暱稱「瑄xiao全職媽媽紀錄生活」搭訕甲○○,假稱可以兼職賺外快,加LINE好友後,再加入投資群組,由經理「Amber」、執行長「葉浩瑋」、學員「Joanna」一起鼓吹參加企劃活動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至「HOYA Bit」虛擬貨幣交易所,以5萬元、95萬元購買USDT,再將USDT存入客服人員所提供之電子錢包。
112年3月22日 5萬元 不詳犯罪組織提供之電子錢包 112年3月27日 95萬元 不詳犯罪組織提供之電子錢包 24 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間以Instagram向酉○○佯稱:可兼職賺錢云云,復以LINE暱稱「方宜穎Elin」要求酉○○至trend.teraiov.com即「TERADATA」平台註冊。
接著將酉○○加入LINE群組「C-X-M-digital brand experience」,群組中由總監「Andre」教導投資虛擬貨幣,並有大量「學員」在旁附和總監。
「方宜穎Elin」又稱有VIP紅利課程,投入5萬元可獲利25萬元,酉○○表示願投資5萬元,「方宜穎Elin」即教導酉○○至MAX虛擬貨幣交易所以5萬元購買USDT,再將USDT存入「TERADATA」平台客服人員所提供之電子錢包。
112年3月28日 5萬元 不詳犯罪組織提供之電子錢包 25 宙○○ 詐騙集團成員以Instagram搭訕宙○○佯稱:可以兼職賺外快云云,復以LINE暱稱「方宜穎Elin」要求宙○○至trend.cognimore.com平台註冊,接著將宙○○加入LINE群組「C-X-M-digital brand experience」,再由專務「Ellie」教導投資虛擬貨幣。
再加入「幣昇幣商」之LINE客服購買虛擬貨幣,宙○○乃於右列時地面交37萬元予車手集團成員蔣承洋,委託其代購虛擬貨幣。
112年3月28日11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 37萬元 面交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578號 依「新W公車群(資金)」群組對話紀錄,可知尚有被害人羅珮芳、楊伊萱、何俊、江旻洋、及多名僅記載轉出帳號而無姓名之被害人;
依楊緯彥於「BBB~」群組發布之業績紀錄,可知尚有被害人張育萍、黃秋容、陳佳伶等人。
上開被害人尚未報警,或者已經報警而筆錄尚未上傳165反詐騙網,故將於取得上開被害人之筆錄後,再行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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