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金訴,245,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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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議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議霆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虛擬通貨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用以處理詐騙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5日前某日,將其向現代財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申設虛擬貨幣交易平台MaiCoin帳戶資料(下稱本案MaiCoin帳戶)交予不明人士。

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被害人曹峻仁,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及金額匯至本案MaiCoin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兌換為虛擬貨幣比特幣,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

嗣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想像競合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

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3月18日前某日,在高雄市林森路與八德路口某便利商店,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前案台新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前案富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印章,當面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並收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

嗣該成員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本案中信、台新、富邦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將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分別匯至各該金融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附表二所示提、匯方式將該等款項提、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等情,因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等犯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111年金簡字第187、256號判決處刑在案,該判決嗣於112年2月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見偵卷第53至66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等資料附卷足憑。

㈡檢察官雖以上開公訴意旨所示內容向本院提起公訴。

然參以如附表二所示編號7、14、15、17、19之前案告訴人,遭前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之方式,各係以款項加值至被告現代財富公司虛擬帳戶(下稱前案現代財富公司帳戶),而對應帳戶則是前案中信帳戶等情,業經本院前案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可憑。

佐以本案MaiCoin帳戶之申登資料,確係以前案中信帳戶為對應實體帳戶,且與前案現代財富公司帳戶綁定之申登資料內容均相同,有本案MaiCoin帳戶申登資料(見警卷第18頁)、前案現代財富公司帳戶申登資料(本院卷第41頁)在卷可引。

又依起訴書所載,附表一被害人曹峻仁係於110年4月5日17時12分起匯款至本案MaiCoin帳戶,如附表二編號17之前案被害人亦係於同日匯款至前案現代財富公司帳戶,可見各案件間之被害人遭詐欺、匯款之時間極為密接。

輔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供稱:我有將個資、雙證件交給別人使用,也有將前案中信帳戶交給別人使用,我那時候將前案中信帳戶一起交了很多跟個資有關的東西出去,可能被別人辦東西等語(見偵卷第100頁、本院卷第35頁)。

準此可徵,被告於前案即將前案中信帳戶及其名下現代財富公司相關資料,一併交予前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使用,而前案現代財富公司帳戶即與本案MaiCoin帳戶為同一帳戶。

是以,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如成立犯罪,因係就同一帳戶、不同被害人所為之幫助行為,核屬想像競合罪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本案與前案為同一案件,應可確定。

至於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110年4月5日前某日,雖與前案犯罪時間容有差異,然既被告就本案、前案,已有所交付之帳戶資料同一,及因同一帳戶有不同被害人遭詐欺而匯款各情,基本社會事實及侵害性方法堪認一致,自不因本案起訴書之記載時間,與前案確定之事實略有落差,即影響案件之同一性,併予說明。

㈢復審之本案係於113年3月28日繫屬本院等節,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6日屏檢錦玄113偵675字第1139012774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足佐,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幫助詐欺、洗錢犯行,其繫屬於被告前案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確定以後,則依上開說明,本案自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

四、綜上所述,本案既係對同一案件確定之後,檢察官另就其中一部事實,再向本院重行起訴,顯非適法,揆之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附表一: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方式 曹峻仁 被害人曹峻仁遭詐欺集團以暱稱「妍兒」之人,在交友軟體BEEBAR以從事援交為由遭騙,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誤認其有進行援交之真意,因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至右列超商以繳費條碼付款方式加值右列金額至本案MaiCoin帳戶(起訴書誤載為Main Coin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4月5日17時12分許 1萬9975元 至桃園市○○區○○路000號新屋統一超商,以代號繳費序號412919付款 110年4月5日21時53分許 1萬9975元 至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新屋中華門市統一超商,以代號繳費序號492357付款 110年4月5日21時59分許 1萬9975元 至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新屋中華門市統一超商,以代號繳費序號492359付款 110年4月5日22時01分許 1萬9975元 至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新屋中華門市統一超商,以代號繳費序號490904付款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匯方式 1 王晶郁(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1日前某時起,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洪佳玲」、「RWL-客服經理」連繫王晶郁,佯稱邀請王晶郁投資外匯期貨云云,致王晶郁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4月29日11時40分許 113萬5413元 前案中信帳戶 跨行轉帳 2 鐘惠菁(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下旬某日起,利用通訊軟體LINE邀請鐘惠菁,佯稱邀其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鐘惠菁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所指定之被告帳戶。
110年5月3日15時59分許 55萬元 前案台新帳戶 跨行轉帳 3 陳緯權(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30日前某時許起,以網路邀請陳緯權一起前往YTP數位貨幣平台投資,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5月3日11時11分許(原載10時48分許,應予更正) 60萬元 前案中信帳戶 跨行轉帳 4 洪立恩(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7日前某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邀請告訴人洪立恩一起前往安本數位科技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4月30日14時54分許 5萬元 前案台新帳戶 跨行轉帳 110年4月30日14時56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30日21時39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30日21時40分許 5萬元 5 余承濬(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5日前某時許起,以交友軟體SweetRing邀請余承濬一起前往亨德森數位科技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致余承濬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5月1日21時7分許 5萬元 前案台新帳戶 跨行轉帳 110年5月1日21時8分許 4萬5000元 6 歐陽卓萍(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1日某時許起,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邀請告訴人歐陽卓萍一起前往rosystyle wealth limited company網站投資,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5月1日14時29分許 5萬元 前案中信帳戶 跨行轉帳 110年5月1日14時32分許 5萬元 7 莊明義(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9日起,以網路聊天軟體結識莊明義,向莊明義訛稱:我有在兼差援交,可約出來見面,要先繳費云云,致莊明義陷於錯誤,前往便利商店依對方指示之條碼繳費,上開款項經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加值至被告所有之現代財富科技公司虛擬帳戶(對應至被告之本案中信帳戶)。
110年4月3日14時42分許 1萬9975元 前案中信帳戶(為前案現代財富公司帳戶之對應帳戶) 提領 110年4月3日17時47分許 1萬9975元 8 黃春雄(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春雄,向黃春雄訛稱:我要介紹你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翻倍賺云云,致黃春雄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4月29日15時3分許 10萬元 前案台新帳戶 跨行轉出 9 徐傳曜(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初某日起,以交友軟體結識徐傳曜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徐傳曜訛稱:有一個投資平台,會有老師帶著操作投資云云,致徐傳曜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4月29日10時31分許 11萬元 前案台新帳戶 跨行轉出 10 陳炤維(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底某日起,以網路結識陳炤維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炤維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炤維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5月4日12時29分許 3萬元 前案富邦帳戶 跨行提款 110年5月5日12時59分許 3萬元 11 林聯肯(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底某日起,以網路結識林聯肯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聯肯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聯肯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5月5日10時21分許 6萬元 前案富邦帳戶 跨行提款 12 魏美華(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0日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魏美華後,向告訴人訛稱:我推薦你投資虛擬貨幣,教你如何下單云云,致魏美華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4月29日14時53分許 5萬元 前案中信帳戶 跨行轉帳 13 王聖迪(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3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王聖迪後,向王聖迪訛稱:我推薦你投資虛擬貨幣,會帶你在網頁平台上進行投資云云,致王聖迪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4月29日15時44分許 40萬元 前案台新帳戶 跨行轉出 14 葉峻榮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4日某時許起,以暱稱「周琳娜」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葉峻榮後,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要繳費用給公司才能約出來見面遊玩云云,致葉峻榮陷於錯誤,前往便利商店依對方指示之條碼繳費,上開款項經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加值至被告所有之現代財富科技公司虛擬帳戶(對應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3月20日14時7分 4975元 前案中信帳戶(為前案現代財富公司帳戶之對應帳戶) 提領 110年3月20日15時6分 1萬9975元 110年3月20日15時24分 1975元 110年3月20日16時55分 1萬6000元 15 李沅翰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31日某時許起,以暱稱「林欣宜」透過交友軟體「一夜.one night dating.調情.聊天.交友.約會」結識李沅翰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有兼差半套服務,可約出來見面云云,待李沅翰應允並出門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再自稱「坤哥」撥打電話給李沅翰,佯稱:不要用現金交易,去超商買點數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上開款項經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加值至被告所有之現代財富科技公司虛擬帳戶(對應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2日18時53分 9000元 前案中信帳戶(為前案現代財富公司帳戶之對應帳戶) 提領 110年4月2日19時53分 1000元 16 王銘逸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9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銘逸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HILLHOUSE,以取得高收入云云,致王銘逸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5月3日11時51分 5萬元 前案富邦帳戶 提款 110年5月3日11時53分 1萬元 17 鄧元甲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色情廣告邀請鄧元甲加入「啊坤男子」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可介紹女子援交,需要依指示去超商購買點數云云,致鄧元甲陷於錯誤,前往便利商店依對方指示之條碼繳費,上開款項經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加值至被告所有之現代財富科技公司虛擬帳戶(對應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5日19時17分 1萬9975元 前案中信帳戶(為前案現代財富公司帳戶之對應帳戶) 提領 110年4月5日19時29分 9975元 110年4月5日20時6分 5975元 110年4月5日21時38分 19975元 110年4月6日14時44分 1萬9975元 110年4月6日14時48分 9975元 18 曾文婷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起,以打工資訊吸引曾文婷加入臉書用戶「陳珮琪」為LINE好友後,向曾文婷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平台(網址:fis003.tmgm9.net),以投資外匯,跟著LINE群組指示操作提取云云,致曾文婷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0年4月29日14時8分 5萬元 前案中信帳戶 跨行轉帳 19 詹勳富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8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詹勳富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要繳預付金才能約出來見面,(付完後)有接到報案怕警察查,需要再補金額,(補完後)需再補金額證明不是警察云云,致詹勳富陷於錯誤,前往便利商店依對方指示之條碼繳費,上開款項經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加值至被告所有之現代財富科技公司虛擬帳戶(對應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3月18日19時40分 4975元 前案中信帳戶(為前案現代財富公司帳戶之對應帳戶) 提領 110年3月18日20時32分 1975元 110年3月18日20時59分 1萬9975元 110年3月18日21時36分 1萬9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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