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羅桂芳
被 告 王士瑜
上列被告王士瑜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76號),經原告羅桂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