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原 告 廖泳淀
被 告 莊清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