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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2號
原 告 黃議賢 (地址詳卷)
被 告 黃國展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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