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交簡,164,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06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8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家瑋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家瑋於民國112年9月10日19時至20時許,在屏東縣恆春鎮某運動酒吧內,飲用不明數量之啤酒及蒸餾酒至同日23時許,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11)日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11日8時50分許,行經屏東縣枋山鄉台1線北上442.1公里處之路段時,因反應不及自後追撞前方由陳義雄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經警據報到場,於同日9時57分許,對林家瑋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始悉上情。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4頁),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見警卷第29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警卷第33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79頁)、肇事現場略圖(見警卷第43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警卷第45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見警卷第47頁至第49頁)、現場蒐證照片(見警卷第51頁至第69頁)、屏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員警密錄器畫面擷圖(見偵卷第41頁至第55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飲用酒精對於人體控制力、反應力勢將造成影響,仍因一時僥倖之心態而於飲酒後,未待酒精消退即駕車上路,並為警測得其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1毫克,已超過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2倍以上,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眾通行之安全,所為非是;

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並考量被告於本案前雖無前科,然於案發後3日即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4月(目前已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可見被告於本案並非初犯,雖未構成累犯,仍可徵被告對於守法意識薄弱且二度違犯相同之罪,素行不佳;

兼衡被告本案酒駕之期間非長、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汽車、行駛之道路為非市區道路等情節,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及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6頁、第49頁至第5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