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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簡宥森
原告簡可妡
送達代收人兼
法定代理人簡宥森
法定代理人李育萱
原告吳雅雯
被告洪修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
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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