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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吳宗訓
被 告 蕭如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862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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