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曾柯瑞娥
曾滿玲
曾薇頻
曾薇儒 年籍均詳卷
被 告 陳枝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2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