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李國清
宋良妹
李麗珍
李文義
李文炎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張正億律師
被 告 王廷瑋
被 告 誼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星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03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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