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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周筱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楊正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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