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林致遠
被 告 蘇永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6號,即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