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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陳素貞
林玉珍
林德春
林德城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翠玲
被 告 林水岸(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水岸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陳素貞、林玉珍、林德春、林德城、林翠玲、林水岸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復經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翠玲當庭表示前揭刑事案件若經法院判決不受理,聲請本院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見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號卷第148頁),茲因前揭過失傷害之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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