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交附民,6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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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高英珠
被      告  柯忠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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