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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AV000-A112319(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V000-A112319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 告 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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