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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黃麗珠
相對人林毓姿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113 年度原金訴字第
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黃郁涵
書記官 廖苹汝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黃麗珠
相對人 林毓姿
調解委員 徐水英委員
三、經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整,並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銀行:中華郵政清水郵局、戶名:黃麗珠、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方式如下:⒈相對人應自民國113 年8 月30日起至114 年1 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6,000元予聲請人。
⒉相對人應自民國114 年2 月28日起至115 年1 月28日止,按月於每月28日前給付新臺幣8,000 元予聲請人。
⒊相對人應自民國115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28日前給付新臺幣10,000 元予聲請人。
⒋以上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聲請人均願就本院113 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一案,原諒相對人。
㈢聲請人均對於相對人本件其餘民事、刑事請求權均拋棄。
以上調解筆錄交當事人閱覽確認無訛,對於內容均表示無異議後簽名於後。
聲請人 黃麗珠
相對人 林毓姿
調解委員 徐水英委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書記官 廖苹汝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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