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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群姬
指定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47、17729、18214、18381、113年度偵字第26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79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予他人,該金融帳戶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提領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後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4日21時許至同年月16日12時45分許前某日某時許,在屏東縣潮州鎮某7-11統一便利超商,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帳戶)之提款卡,以店到店方式,寄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以LINE告知密碼。
嗣本案行騙者(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或係3人以上)取得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壬○、丁○○、辛○○、庚○○、戊○○、己○○、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壬○、丁○○、辛○○、庚○○、戊○○、己○○、甲○○、證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二所示之書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本案行騙者分別用以詐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8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1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⒈幫助犯減輕: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然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偵一卷第17至19頁、第25至26頁),不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附此敘明。
㈣至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90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仍率爾提供本案2帳戶予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向8名告訴人、被害人詐欺取財,致其等分別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損失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
被告有公共危險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所為本不宜寬貸;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甲○○、壬○、戊○○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第93至94頁)、和解書2份(本院卷第109頁、第111頁)在卷可佐,且截至113年7月10日止均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1張(本院卷第107頁)、郵政匯款申請書照片2張(本院卷第115至116頁)可佐,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60至6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緩刑條件。
然其恣意將其本案2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使用,造成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詐欺集團之困難,而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小覷;
另酌以被告因本件犯罪,致8位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損失金額合計超過40萬元,金額非微,然被告僅與3位告訴人達成和解(其中1位告訴人並未獲得賠償),並未獲得其他5位告訴人、被害人之諒解,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緩刑宣告,是辯護人此部分請求尚難准許,附此敘明。
四、沒收:至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2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被告未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而獲有任何利益,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59至60頁),依卷存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因此獲有報酬,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尚難認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入帳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壬○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在德樺股市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16日13時50分許 郵局帳戶 3萬元 2 丁○○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在德樺投資購買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16日12時45分許 郵局帳戶 5萬元 112年8月16日12時47分許 5萬元 3 辛○○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在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25日14時55分許 陽信帳戶 2萬元 4 庚○○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在德樺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18日10時34分許 陽信帳戶 3萬元 5 戊○○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在德樺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22日9時31分許 陽信帳戶 3萬5000元 6 己○○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在德樺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22日9時44分許 陽信帳戶 3萬元 7 甲○○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在德樺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22日9時28分許 陽信帳戶 5萬元 112年8月22日9時30分許 2萬元 8 丙○○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在德樺股市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17日12時50分許 郵局帳戶 1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 警一卷第21至28頁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6日陽信總業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陽信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三卷第61至66頁 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7日陽信總業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陽信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五卷第55至61頁 4. 告訴人壬○相關: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一卷第1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一卷第13至19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一卷第31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一卷第3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35至37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39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一卷第55頁 5. 告訴人丁○○相關: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二卷第10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二卷第17至2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二卷第3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陳報單 警二卷第40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41至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二卷第43至44頁 6. 告訴人辛○○相關: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三卷第9至11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三卷第13頁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1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17至18頁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19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三卷第25頁 7. 告訴人庚○○相關: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三卷第33頁 告訴人之存摺內頁影本 警三卷第3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三卷第39至4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51至5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三卷第54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55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三卷第59頁 8. 告訴人戊○○相關: 遭詐騙投資APP、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四卷第27至29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四卷第3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四卷第3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四卷第39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41至4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45頁 9. 告訴人己○○相關: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四卷第111至11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四卷第11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四卷第12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123至12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125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四卷第135頁 10. 告訴人甲○○相關: 詐騙集團成員LINE聯絡資訊擷圖1份 警五卷第9至1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五卷第1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17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19至2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21至23頁 11. 被害人丙○○相關: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張 警六卷第8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六卷第1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六卷第2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21至2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23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六卷第36頁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232223700號卷 2.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232692900號卷 3. 警三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232555400號卷 4. 警四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232735200號卷 5. 警五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232897500號卷 6. 警六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30015800號卷 7.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47號卷 8.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729號卷 9.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14號卷 10.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381號卷 11.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3號卷 12.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90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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