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單禁沒,104,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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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994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永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1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公司112年8月23日成分鑑定報告7份等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7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568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483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691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5714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6155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27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873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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