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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6188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家銘涉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前因認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其所涉他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程序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故犯罪嫌疑不足等,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各事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經欣生公司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公司民國112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9份等在卷可憑。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9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7875公克,即欣生公司112年3月13日報告編號3217D029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2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931公克,即欣生公司112年3月13日報告編號3217D030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3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0337公克,即欣生公司112年3月13日報告編號3217D031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4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432公克,即欣生公司112年3月13日報告編號3217D032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5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176公克,即欣生公司112年3月13日報告編號3217D033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6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375公克,即欣生公司112年3月13日報告編號3217D034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7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751公克,即欣生公司112年3月13日報告編號3217D035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8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390公克,即欣生公司112年3月13日報告編號3217D036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9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5363公克,即欣生公司112年3月13日報告編號3217D037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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