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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維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阮維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4日釋放出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足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676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487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049
公克
毒品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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