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雅琳(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宣告沒收之物,亦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或得沒收者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朱雅琳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617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死亡,經本院於100年1月24日以99年度訴字第144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00年3月1日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
㈡次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3.29公克、驗餘淨重2.69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3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無誤,惟被告於本案為警查獲時僅扣得海洛因3包、吸管2支、注射針筒5支,並無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參前揭99年度訴字第1441號判決),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顯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無關;
再者,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已於另案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10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確定,有該案判決、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亦無從再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