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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昭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賴昭賢本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77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報告編號3B09D074號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報告編號3B09D075號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可認上開扣案物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499公克。
2 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2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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