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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肇和(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肇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714、1760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2張、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219D034、4219D035、4219D036、4219D037、4219D038、4219D039)、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4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A25D087)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殘渣袋,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629公克。
2 海洛因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32公克,淨重0.0103公克,全部取用完。
3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183公克。
4 海洛因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31公克。
5 海洛因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33公克。
6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5688公克。
7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10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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