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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正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口罩拾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正坤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口罩10個,經鑑定結果,均判定為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亦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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