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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展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8號、113年度偵字第256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展昌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4月2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產品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
14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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