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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雅君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吳雅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其所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5月26日裁定羈押3月在案。
茲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本院准許後,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被告自113年7月3日起入法務部○○○○○○○○○○○○○執行等情,有本院押票、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更穆字第605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現經在監執行,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且刑期非短,故被告自113年7月3日起即無羈押之原因,爰依職權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刑期之日即113年7月3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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