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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34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陸哲恩
籍設台中市○區○○街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29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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