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易,517,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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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琴(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8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53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秀琴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2年9月初起至同年9月22日15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屏東縣屏東市勞工公園經營「今彩539」之簽賭站,供不特定人至該處或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下注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藉此牟利,同時亦與賭客對賭。

其賭法為核對台灣彩券「今彩539」每星期一至六所開出之中獎號碼作為下注標的,每簽1注收取新臺幣(下同)80元簽注金即賭資,凡中獎者,簽中「二星」可得5,300元,簽中「三星」可得53,000元;

如未簽中,簽注金全歸陳秀琴所有。

嗣經警於同年9月22日15時許,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屏東縣○○市○○路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簽注單1本、今彩539開獎單、傳真機1台及賭資現金900元而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2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113年1月5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1月27日死亡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4日屏檢錦篤112偵14828字第1139000738號函上蓋有本院收文戳章、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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