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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吉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吉偉明知其並無遊戲帳號可供出售,亦無代他人儲值遊戲點數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向其不知情之女友楊○容(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楊○容所涉詐欺取財罪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以及楊○容以其女藍○喻(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名義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被告取得本案中信、郵局帳戶後,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向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告訴人李佳萌、陳煜仁、錢永宏、張瑋麟及郭冠佑等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李佳萌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收款帳戶內,因而詐欺得逞。
嗣因告訴人李佳萌等人遲未收到約定之遊戲帳號及點數,驚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蔡吉偉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法院之日為準,而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
三、經查: ㈠本件起訴時,被告蔡吉偉之住居所、所在地、犯罪地均不在本院轄區,故本院無管轄權:
⒈本件於113年8月12日訴訟繫屬(參本院卷第2頁之本院收文章)。
⒉起訴時,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均在臺南市轄區:依起訴書之記載,被告住所之地址為「臺南市○○區○○○00號」,居所為「臺南市○○區○○路0○00號」。
本件繫屬本院後,被告之戶籍地址仍為「臺南市○○區○○○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
再者,本件於113年8月12日繫屬本院時,被告蔡吉偉並無遭拘束在本院轄區監所之事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
據此,被告於訴訟繫屬時,其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
⒊本件犯罪行為地、結果地並非在本院轄區:檢察官起訴時未指明犯罪地,惟查,本案告訴人錢永宏住所位於新北市且於同市匯款、告訴人張瑋麟住所位於新北市且於同市匯款、告訴人郭冠佑住所位於桃園市且於同市匯款,業據其等於警詢中證述明確;
另告訴人李佳萌、陳煜仁均係於網際網路受騙並以網路銀行匯款之方式交付財物,然其等上網地點不詳,而告訴人李佳萌居所位於臺北市、告訴人陳煜仁住所則位於新北市,且分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案,尚無自告訴人等受騙匯款之情形,認定被告之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㈡準此,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均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轄區,而本案詐欺被害人住居所(即犯罪結果地)則分別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
本院就本案既無管轄權,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四、綜上所述,本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蔡吉偉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就被告蔡吉偉所涉犯行並無管轄權。
復考量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南市,為期審理程序能順利進行並兼顧被告應訴之便,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期弘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收款帳戶
李佳萌
由蔡吉偉於111年4月13日21
時32 分許,以暱稱「蔡吉
111年4月1
4 日0 時42
2,800元
本案中信
帳戶
(111 年度
偵字第7799
號)
偉」之Facebook社群軟體帳
號,經由Messenger軟體傳送
訊息向李佳萌佯稱:有意出
售SPECIAL FORCE遊戲帳號云
云,使李佳萌陷於錯誤而同
意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分許
陳煜仁
(111 年度
偵字第7799
號)
由蔡吉偉於111年4月10日22
時8分許,以暱稱「蔡吉偉」
之Facebook社群軟體帳號,
經由網站社團向陳煜仁佯
稱:有意出售SPECIAL FORCE
遊戲帳號云云,使陳煜仁陷
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
示匯款。
111年4月1
0日23時21
分許
1,300元
本案中信
帳戶
111年4月1
1日19時20
分許
1,100元
111年4月1
3 日1 時37
分許
100元
111年4月1
3 日1 時37
分許
2,300元
錢永宏
(111 年度
偵字第7799
號)
由蔡吉偉於000 年0 月00 日
間,以暱稱「蔡吉偉」之Fac
ebook社群軟體帳號,經由Me
ssenger軟體傳送訊息向錢永
宏佯稱:有意出售遊戲帳號
云云,使錢永宏陷於錯誤而
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
5 日3 時12
分許
2,000元
本案中信
帳戶
張瑋麟
(111 年度
偵字第8993
號)
由蔡吉偉於000 年0 月00 日
間,以暱稱「蔡吉偉」之Fac
ebook社群網站帳號,經由Me
ssenger軟體傳送訊息向張瑋
麟佯稱:有意出售跑跑卡丁
車遊戲帳號云云,並提供蔡
吉偉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翻
拍照片以取信張瑋麟,使張
瑋麟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
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
7 日14 時4
分許
1,500元
本案郵局
帳戶
郭冠佑
(111 年度
偵字第9769
號)
由蔡吉偉於000 年0 月00 日
間,先以暱稱「蔡吉偉」之F
acebook社群網站帳號結識郭
冠佑,再以LINE通訊軟體暱
111年3月2
9日11時12
分許
4,800元
本案中信
帳戶
(續上頁)
稱「皓宸」之帳號傳送訊息
向郭冠佑佯稱:可代為儲值
天堂M遊戲點數,比較便宜云
云,並提供蔡吉偉之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取信郭冠佑,使郭冠佑陷
於錯誤而同意交易,並依指
示匯款。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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