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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麒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麒澤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麒澤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卻於知悉已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之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吳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348號
被 告 黃麒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麒澤明知其係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轄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37條之規定,有依軍事需要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黃麒澤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親自收受屏東縣後備旅第三營(一般勤務)召集符號博愛甲字第943014號教育召集令,該教育召集令內通知黃麒澤應於112年8月23日至位於屏東縣○○鄉○○路0段00號之成功國小報到參加教育召集,而黃麒澤知悉報到之時間、地點後,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指定時間完成教育召集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仍未報到。
二、案經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麒澤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被告與承辦本案教召人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截圖存卷可參,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檢 察 官 吳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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