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簡,18,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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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晟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晟峻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晟峻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頗多等,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1.6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1公克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7日純度鑑定報告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1、23頁),係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愷他命 1包(含包裝袋)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⒉檢驗前淨重51.8027公克、檢驗後淨重51.6906公克。
⒊Ketamine,純度約80.3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1.63公克(純質淨重係檢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2 咖啡包 1包(含包裝袋)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⒉檢驗前淨重8.3780公克、檢驗後淨重7.883公克。
⒊Mephedrone,純度約9.6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1公克(純質淨重係檢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565號
被 告 黃晟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晟峻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30日0時10分許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大世界舞廳,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姐」之女子,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價格取得愷他命1包、並以每包300元之價格取得不詳包數之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而持有之。
嗣於112年4月30日0時1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大武路與大豐路口,員警見黃晟峻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繫安全帶且使用手機而上前攔檢,經黃晟峻同意搜索並搜得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51.8027公克,驗後淨重51.6906公克,純度為80.36%,純質淨重41.63公克)、毒品咖啡包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8.3780公克,驗後淨重7.883公克,純度為9.65%,純質淨重0.81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晟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庭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警員偵查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搜索與扣案物照片8張、毒品初步檢篩結果2紙、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等在卷可參,而扣案毒品經送鑑定後,毒品咖啡包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驗前淨重8.3780公克,純度為9.65%,純質淨重0.81公克,至於白色結晶1包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驗前淨重51.8027公克,純度為80.36%,純質淨重41.63公克等節,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各2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晟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嫌。
扣案之毒品愷他命1包及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均屬違禁物,除因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侯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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