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博葵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1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16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餘均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3至7行「於附表所示時間」,應更正為「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
「接續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上網瀏覽之乙○○所申辦FACEBOOK帳號網頁上,貼文留言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應更正為「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上網瀏覽之乙○○所申辦FACEBOOK帳號網頁上,先後貼文留言如附表所示之文字」。
㈡、附表部分 1、犯罪時間欄應予刪除。
2、編號1內容欄之「還沒離婚你一直跟人家糾纏就是不對」,應更正為「還沒離婚你一直跟人家糾纏救世(註:即「就是」之誤繕)不對」。
3、編號3內容欄之「轉貼」均應更正為「張貼」、「貼文」均應更正為「留言」。
㈢、證據清單應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同日先後張貼如起訴書附表所列之文字,均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侵害同一被害人即告訴人乙○○之名譽,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㈡、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陳:因為我的家人也曾經遇過類似的事情,所以我當時覺得很氣憤,才實行本案犯罪等語(見本院卷第250頁),難認動機良善,且其所為漠視告訴人之人格尊嚴,並不足取;
又被告陳稱:我因為養了很多隻貓,將所有的財產全部投入到這裡,所以目前沒有能力賠償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49頁),足見告訴人所受損害未獲填補,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考量;
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所犯,並稱:我現在了解妨害名譽與誹謗罪的相關處罰,知道不能亂罵人,之後身邊的人如果有類似的狀況我也可以提醒他們不要這樣做等語(見本院卷第250至251頁),犯後態度尚可;
復考量被告有侵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科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為參(見本院卷第19至37頁),難認素行良好;
併審酌被告自陳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固定工作收入,經濟狀況不佳,且需其扶養罹病之家人等語之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4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815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朱玉豔之友人,因朱玉艷認其配偶李智雄與乙○○有不正當交往關係,甲○○獲悉後,心生怨懟,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之誹謗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住處,利用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帳戶後,接續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上網瀏覽之乙○○所申辦FACEBOOK帳號網頁上,貼文留言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以此方式傳述、指摘乙○○與公共利益無關屬於私德事項之言論,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嗣乙○○於110年12月28日上網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認在告訴人乙○○所申辦之社群網站FACEBOOK帳號公開頁面上貼文留言如附表所示文字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乙○○提供之社群網站FACEBOOK網頁列印資料1份 ⑴證明告訴人所申辦之社群網站FACEBOOK帳號帳號網頁係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上網瀏覽 ⑵證明被告在上開網頁上貼文留言如附表所示文字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被告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貼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法益,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藉此達成誹謗告訴人為單一目的,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就附表編號2、3部分之貼文,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惟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凡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當之。
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及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
而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區辨,一般採用「依附事實之可驗證性」此一標準加以檢驗,倘行為人所為令他人名譽受損之公然言論內容,依其語意脈絡空廢而無意義,無從辨識或檢驗所依附之事實為何,亦即依附事實無從為客觀驗證,此時僅係被害人主觀評價下之感情或意識名譽受損,係屬侮辱行為;
反之,倘依其語意脈絡具體而有意義,客觀上可以清楚理解、辨識所依附之事實,亦即依附事實具客觀可驗證性,此時則為被害人客觀評價下之外部名譽受損,則已屬誹謗範疇,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觀諸被告就附表編號2、3之貼文留言、文字,乃係與附表編號1之留言內容同日在告訴人臉書版面所作成,又綜合觀察其留言文字之前後脈絡,均係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而非僅止於抽象謾罵而使人難堪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公然侮辱犯嫌,從而,告訴及報告意旨所陳,容有誤會,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冠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盧昱學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10條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內容 1 110年12月28日某時 張貼載有「有老公了還跟有老婆的在一起,怎麼那麼髒阿,不怕得性病嗎」、「你醉跟沒醉有差別嗎反正都很喜歡失身給別人阿」、「你不認識我我認識你啊,就是破壞人家家庭的狐狸精,對了,現在才有辦法當狐狸精阿,人家還沒離婚你就一直打電話給人家的老公,你不要在那邊裝傻裝無辜,你有那個臉皮搶人家的老公,沒有能力承認喔,你離婚了沒錯,你現在交往的那個人他還沒離婚」、「還沒離婚你一直跟人家有糾纏就是不對」等文字之留言。
2 張貼載有「你應該比較喜歡跨人吧不想跨年吧」、「你不知道人家有老婆嗎你都不怕下面爛掉嗎,人家還沒離婚你怎麼有那個臉阿」等文字之留言。
3 轉貼載有「一個巴掌拍不響,當年妳不叉開雙腿去迎接他,就算他(雞圖案)硬起來了也很難放進去妳的(雞圖案)所以這是妳們兩個人的骯髒齷齪事情」、「自甘墮落的妳,妳要的只是花光他的錢」、「在妳做小三、情人、性奴隸去破壞一個有老婆有孩子有幸福家庭的時候」、「而妳這輩子也永遠只能一直偷人換人當別人小三」、「嗜賭如命的妳,自己拋棄老公和小孩得不到幸福,就去破壞別人的婚姻,綁架別人的老公,違反了道德和法律」、「也不知道妳替他拿過幾個孩子?多少陰靈了?這種偷人的,妳也敢po,真是夭壽骨」、「妳這無可救藥的賤貨,匡著人夫在台東台北到處現恩愛打卡,妳都不心虛嗎」、「幸福家庭就這樣被小三摧毀」等文字之貼文,及轉貼載有「賤小三」、「是該來罵罵靠北小三林玉X了(附上照片 去妳的 因為有他妳生活更美)」、「從來沒有見識過這麼沒有受過教育沒有讀過禮義廉恥的女人真是不要點的小三」、「真是靠、ㄍㄢ、XX、破78」、「不用給自己的放蕩不羈和犯賤找太多理由」、「無恥」、「不要臉」、「不要臉的小三」等文字之貼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