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立翔(原名:黃裕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