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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瓊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偵字第1252號、2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邱瓊麟前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之業務員(任職期間自民國97年4月21日起至108年1月4日止)以保險招攬為其業務,並於97年8月成功招攬李美璇向安聯人壽投保A、B、C契約(各代稱所示之保險契約,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因A契約之投資標的前景不佳,李美璇遂於98年3月9日某時許,在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簽名,並授權邱瓊麟於A契約之「投資標的編碼」及「投資標的轉換」欄中,依A契約可選擇之投資標的內,代為選擇並填載所欲轉換之投資標的,以求穩定獲利(尚無證據顯示邱瓊麟係利用詐術使李美璇簽訂該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
詎邱瓊麟為求通過安聯人壽之績效考核,竟分別為以下之行為:㈠邱瓊麟基於背信之犯意,於98年3月25日某時許,逾越李美璇之授權,於A契約中,在前揭李美璇授權其填載「投資標的編碼」及「投資標的轉換」欄中,逕結清A契約保單價值新臺幣(下同)94萬375元;
於B、C契約中,邱瓊麟則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未經李美璇之同意,於B、C契約即附表二所示之文件簽立日期,偽造如附表二「偽造文件內容」欄所列之文件,並於該等文件上偽造如B、C契約即附表二「偽造署押或印文」欄所示之署押或印文後,持向安聯人壽行使之,以此方式逕行提領A至C契約之保單價值。
㈡邱瓊麟成功提領A至C契約之保單價值後,承前背信之犯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未經D至I契約即附表一「原要保人」欄所示之各該要保人同意,於D至I契約即附表二「文件簽立日期」欄所示之文件簽立日期,逕自簽署D至I契約即附表二「文件名稱」欄所列之文件,並偽造、盜用D至I契約即附表二「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欄所示之署押或印文後,同時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D至G契約即附表三編號㈠至㈣所列之業務員報告書上,登載D至G契約係其當面向各該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說明,並由各該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及簽名(至H、I契約則未登載業務員報告書)之不實內容後,持上揭業務員報告書向安聯人壽行使之,又依D至I契約如附表二「說明欄」所示之過程,將自A至C契約所提領之保單價值用以支付D至I契約之保險費用,以完成D至I契約之契約投保程序(I契約係於完成投保程序後,再經邱瓊麟嗣後申請撤銷投保)。
㈢邱瓊麟為避免李美璇收受安聯人壽通知而發覺,亦承前背信之犯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偽造A至E契約即附表二「偽造文件內容」欄所列之文書,及偽造A至E契約即附表二「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欄所示之署押或印文後,持向安聯人壽行使之,以變更A至E契約中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聯絡資訊。
邱瓊麟以上開方式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足生損害李美璇、李黃寶蓮、莊志雄及安聯人壽核保及管理現時承保保險契約履行情形之正確性,嗣因D至I契約均因失效、解約等因素喪失保單價值,且邱瓊麟前揭於A契約違背任務之行為,致李美璇喪失原於A契約之保單價值及其所投保之保費120萬元。
嗣經李美璇發覺保單遭停效查覺有異,而悉上情。
二、案經李美璇、李黃寶蓮、莊志雄及安聯人壽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經上訴人即檢察官提起上訴,於上訴書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陳明僅針對科刑部分上訴(本院卷第13頁、第85頁),對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則均不爭執。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之範圍即限於原判決之刑妥適與否而不及其他,就科刑所依附之犯罪事實、罪名均以原判決之認定為基礎。
二、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
(一)犯罪事實: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罪名:原審因而認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四、上訴論斷:
㈠原審之量刑理由為:被告於本案發生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素行尚可。
被告竟因貪圖私利,而為本案犯行,影響保險公司招攬保險與核保之正確性,並影響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不可取。
被告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犯罪所生損害未受彌補。
兼衡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勉可。
復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之程度;
暨考量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上訴意旨主張:本件告訴人之損失達580萬元,被告分文未償,導致告訴人身心受創嚴重,原審量刑顯然過輕。
㈢本院認為,被告之行為固然應受譴責及處罰,但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主張被告之行為造成其高達580萬元之損失,且未曾清償一節,為公訴人上訴請求加重被告刑度之主要理由:然:1.依原起訴書所載,僅認定被告之行為造成告訴人120萬元保費之損失,故請求上訴意旨之主張,即與原公訴意旨及已經確定之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合,且公訴人並未於上訴時提出被告犯罪所得達580萬元之依據。
2.起訴書附表二,關於D保單之說明為「A保單價值經部分結清並提領94萬375元後,其中94萬元用以支付此保單之保險費用」、關於E保單之說明則為「D保單價值經部分結清並提領88萬1551元(原審判決更正為88萬4031元)後,其中88萬4031元(原審判決更正為88萬元)用以支付此保單之保險費」,則縱然被告原因為偽造文書解除保險契約而提領保金,而其中顯有部分另行為告訴人支付其他保險費用,故難認為被告所保有如請求上訴意旨所指之高額犯罪所得。
3.原審準備程序中,經受命法官詢問對於是否為簡易判決處刑及量刑之意見時,公訴檢察官於告訴人在場之情況下,表示「無意見」,亦即未反對原審為簡易判決處刑,則原審既已處簡易判決處刑之法定刑上限,即難認為原審所處之上開刑度過輕。
4.綜上所述,請求上訴意旨主張被告之犯罪所得高達580萬元及保留數百萬元之犯罪所得等節,均尚乏依據,且原審已經量處簡易判決處刑之最重刑度,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怡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附表一:本案所涉保單總表(時間:民國)
編號 簡稱 筆錄編號 保單編號 保約名稱 原要保人 原被保險人 文件簽立日期 備註 ㈠ A契約 1 PL00000000 安聯人壽金鑽精選變額萬能壽險 李美璇 李美璇 97年8月15日 他一㈠卷第5至15(背)頁 ㈡ B契約 2 PL00000000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 李美璇 李美璇 (空白) 他一㈠卷第30至38(背)頁 ㈢ C契約 6 PL00000000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 李美璇 李美璇 (空白) 他一㈠卷第39至47頁 ㈣ D契約 4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吉利高昇變額萬能壽險 李美璇 李美璇 98年3月25日 他一㈠卷第16至25(背)頁 ㈤ E契約 3 PL00000000 安聯人壽新趨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李美璇 (空白) 98年6月25日 他一㈠卷第48至56頁 ㈥ F契約 5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李美璇 李美璇 99年4月23日 他一㈠卷第66至69頁 ㈦ G契約 8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李美璇 李美璇 99年6月25日 他一㈠卷第57至61頁 ㈧ H契約 7 PL00000000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 李黃寶蓮 李黃寶蓮 103年2月24日 他一㈠卷第26至29頁 ㈨ I契約 9 PL00000000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 莊志雄 莊志雄 104年3月24日 他一㈠卷第62至65頁 說明:為呈現犯罪事實先後順序,以下均依文件簽立日期依序排列,筆錄編號欄位係指原偵訊筆錄中代稱該保險契約之編號(考量偵訊時係純依照告訴代理人狀所列之順序製作筆錄,為協助參照,茲附註之)。
附表二:各保單遭偽造之情形(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A契約、筆錄編號1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金鑽精選變額萬能壽險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失效,停效期間未復效(原起訴書誤載「校」,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金鑽精選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 97年8月15日 無 無 他一㈠卷第5至7(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97年8月15日 無 無 他一㈠卷第8頁。
⒊ 保險單簽收單 97年9月10日 無 無 他一㈠卷第9頁。
⒋ 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 98年3月9日 無 無 ⑴他一㈠卷第10頁。
⑵被告填載投資標的申請書涉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⑶被告於指定數量欄所簽立之「李美璇」署押1枚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⒌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申請提領保單剩餘之價值2萬元。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13頁。
個人資料變更申請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⒍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3月2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11至11(背)頁。
⒎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12至12(背)頁。
⒏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5月15日 無 無 ⑴他一㈠卷第14至14(背)頁。
⑵保單要保人變更為李黃寶蓮。
⒐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3年2月26日 冒以李美璇、李黃寶蓮名義變更行動電話號碼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主被保險人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15至15(背)頁。
B契約、筆錄編號4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有效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要保書 (空白) 無 無 他一㈠卷第30至33(背)頁。
⒉ 保險單簽收單 97年5月13日 無 無 他一㈠卷第33頁。
⒊ 保險單借款借據 98年10月14日 無 無 ⑴他一㈠卷第34頁。
⑵被告填載本文件為李美璇同意,被告自行填載金額涉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⒋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103年3月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質借保單價值13萬元 要保人簽名、主被保險人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38至38(背)頁。
個人資料變更申請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⒌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3月2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35至35(背)頁。
⒍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36至36(背)頁。
⒎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3年2月27日(原起訴書誤載「26日」,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行動電話號碼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37頁。
C契約、筆錄編號5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解約(原起訴書誤載「有效」,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要保書 (空白) 無 無 他一㈠卷第39至41(背)頁。
⒉ 保險單簽收單 98年4月12日 無 無 他一㈠卷第42頁。
⒊ 保險單借款借據 98年10月14日 無 無 ⑴他一㈠卷第43頁。
⑵被告填載本文件為李美璇同意,被告自行填載金額涉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⒋ 保險契約解約申請書 104年3月2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申請解約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47頁。
個人資料變更申請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⒌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3月2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44至44(背)頁。
⒍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45至45(背)頁。
⒎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3年2月2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行動電話號碼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46頁。
D契約、筆錄編號2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吉利高昇變額萬能壽險 說 明 A契約保單價值經部分結清並提領94萬375元後,其中之94萬元用以支付此保單之保險費用。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停效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吉利高昇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 98年3月2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立授權書(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5枚 他一㈠卷第16至18(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98年3月25日 冒以李美璇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⑴他一㈠卷第19頁。
⑵「李美璇」署押、印文為李美璇自行簽立和蓋印,原係供編號㈠保單使用,嗣經邱瓊麟用於本契約中。
⒊ 保險單簽收單 98年4月12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簽收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19(背)頁。
⒋ 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 98年6月12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為投資標的變更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⑴他一㈠卷第20頁。
⑵「李美璇」署押為李美璇自行簽立(告訴意旨此部分誤載,逕予變更之),且原係供A契約使用,嗣經邱瓊麟用於本契約中。
個人資料變更申請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⒌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3月2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21至21(背)頁。
⒍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22至22(背)頁。
⒎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申請變更投資標的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23頁。
⒏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5月1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要保人為李黃寶蓮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被保險人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原)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原起訴書記載「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主被保險人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⑴他一㈠卷第24至24(背)頁。
⑵「李美璇」署押為李美璇自行簽立、「李黃寶蓮」署押為李黃寶蓮自行簽立,原係供A契約使用,嗣經邱瓊麟用於本契約中。
⒐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3年2月26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行動電話號碼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主被保險人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25至25(背)頁。
E契約、筆錄編號6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新趨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說 明 D契約保單價值經部分結清並提領88萬4,031元(原起訴書誤載「90萬1,551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後,其中之88萬元(原起訴書誤載「88萬4,031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用以支付此保單之保險費用。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解約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新趨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要保書 98年6月2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立授權書(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5枚 他一㈠卷第48至50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98年6月25日 冒以李美璇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⑴他一㈠卷第51頁。
⑵「李美璇」署押及印文為李美璇自行簽立及蓋印,原係供A契約使用,嗣經邱瓊麟用於本契約中。
⒊ 保險單簽收單 98年7月13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簽收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52頁。
⒋ 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 98年10月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投資標的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⑴他一㈠卷第53頁。
⑵「李美璇」署押為李美璇自行簽立(告訴意旨此部分誤載,逕予變更之),且原係供A契約使用,嗣經邱瓊麟用於本契約中。
個人資料變更申請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⒌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3月2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54至54(背)頁。
⒍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55至55(背)頁。
⒎ 保險契約解約申請書 101年4月1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申請終止契約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56頁。
F契約、筆錄編號9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說 明 無法確定對應之保單款項源,惟因保單撤銷故未扣款。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撤銷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要保書 99年4月23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66至67(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99年4月23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他一㈠卷第68頁。
⒊ 保險單簽收單 99年5月14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簽收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69頁。
⒋ 契約撤銷申請書 99年5月21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撤銷契約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69(背)頁。
G契約、筆錄編號7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說 明 無法確定對應之保單款項源。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解約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要保書 99年6月2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57至58(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99年6月2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他一㈠卷第59頁。
⒊ 保險單簽收單 99年7月14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簽收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60頁。
⒋ 保險契約解約申請書 100年6月1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解除契約 要保人簽章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61頁。
H契約、筆錄編號3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 說 明 B契約保單質借13萬元以填補此保單之保險費用。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失效,停效期間未復效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 103年2月24日 冒以李黃寶蓮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主被保險人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3枚 他一㈠卷第26至27(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103年2月24日 冒以李黃寶蓮、李美璇名義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他一㈠卷第28頁。
⒊ 保險單簽收單 103年3月8日 冒以李黃寶蓮名義簽收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29頁。
I契約、筆錄編號8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 說 明 C契約解約後,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18萬1,230元用以填補此保單保險費用。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失效,停效期間未復效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 104年3月24日 冒以莊志雄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主被保險人欄位為「莊志雄」署押共3枚 他一㈠卷第62至63(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104年3月24日 冒以莊志雄名義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莊志雄」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他一㈠卷第64頁。
⒊ 保險單簽收單 104年4月14日(原起訴書誤載「10年4月14日」,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冒以莊志雄名義簽收 要保人欄位為「莊志雄」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65頁。
附表三:各業務員報告書之業務登載不實情形
編號 保單編號 保約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備註 ㈠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吉利高昇變額萬能壽險 被告實際未有實際與李美璇確認,即自行填載報告書內容。
⒈他一㈠卷第18(背)頁。
⒉即D契約。
㈡ PL00000000 安聯人壽新趨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被告實際未有實際與李美璇確認,即自行填載報告書內容。
⒈他一㈠卷第50頁。
⒉即E契約。
㈢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被告實際未有實際與李美璇確認,即自行填載報告書內容。
⒈他一㈠卷第67(背)頁。
⒉被告自述其係實際填載報告書之人。
⒊即F契約。
㈣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被告實際未有實際與李美璇確認,即自行填載報告書內容。
⒈他一㈠卷第58(背)頁。
⒉被告自述其係實際填載報告書之人。
⒊即G契約。
補充:H契約、I契約之保單無業務報告書,故起訴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範圍不包含此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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