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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方姿涵
被 告 王暉加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審理中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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