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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恁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62號、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恁舜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 年 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
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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