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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609號、113年度偵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林家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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