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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
張郁倫
周瑋霖
選任辯護人 郭子誠律師
前列張郁倫、周瑋霖共同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陳柏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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