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原告陳弘洲
被告林騰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
法官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