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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告邱鈺婷
被告黃璿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
法官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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