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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告鍾承育
被告盧秉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昭億
法官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書記官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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