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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陳炳彰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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